当事人名称:福建翠城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056136847M
地址:宁化县城南乡工业园区化工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舒草
我局环境监察大队和省市“清水蓝天”专项执法人员于2018 年6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产生的沥青废渣露天堆放,未按照环评的要求进行堆放。
以上事实,有2018年6月14日《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2018年7月3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6日
当事人名称:福建翠城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056136847M
地址:宁化县城南乡工业园区化工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舒草
我局环境监察大队和省市“清水蓝天”专项执法人员于2018 年6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产生的沥青废渣露天堆放,未按照环评的要求进行堆放。
以上事实,有2018年6月14日《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2018年7月3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