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18-0300-2021-00031 文号 宁林〔2021〕79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林业局 生成日期 2021-06-17
标题 宁化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宁化县林业局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
内容概述 宁化县林业局内部审计制度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6118-0300-2021-00031
文号 宁林〔2021〕79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林业局
生成日期 2021-06-17
标题 宁化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宁化县林业局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
内容概述 宁化县林业局内部审计制度
有效性 有效

宁化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宁化县林业局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2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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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林业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局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九项举措的通知》(闽委审办〔2020〕18号)和《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宁化县林业局内部审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化县林业局

2021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化县林业局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规范我局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内部审计体系,促进单位公共服务效能和内部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保障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审机构

第二条 成立宁化县林业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在局党组和县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研究协调全局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事项,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注重内部审计成果运用,构建内部审计协作机制。

第三条 局审计股负责具体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一)发展计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二)财政预算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

(三)政府采购、专项资金管理等业务管理情况;

(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五)局所属部门负责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

(七)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八)办理审计机关委托的有关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事项;

(九)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工作计划、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预算收支、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预算、决算,以及重大投资、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的资产、经济活动资料,现场勘查实物,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局党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四)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局党组批准,公示有关审计结果,通报、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

(六)对本单位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七)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局党组报告后续审计结果;

(八)对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业务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建议;

(九)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在一定周期内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预算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行内部审计。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及时全面真实提供相关资料,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局党组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并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形成审计报告,并报局长或者局党组审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职工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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