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01-0300-2009-00021 文号宁政〔2009〕10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09-07-20
标题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6101-0300-2009-00021
文号 宁政〔2009〕10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09-07-20
标题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有效性 有效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9-08-26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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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宁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区客运车辆营运市场秩序,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经研究决定,将于近期对城区交通秩序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9月1日

二、整治内容

(一)规范城区营运车辆载客管理。严禁无牌、无证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所有营运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残疾车必须按规定的车型、颜色进行登记、挂牌,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运。营运车辆不得转借、出租、转让,违者取消经营资格。营运车辆经营者必须佩带服务证营运,营运证牌号必须与车号相符。未经登记的人力客运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不得上路行驶。营运车辆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营运车车况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营运。禁止非残疾人利用残疾车从事营运活动,禁止二轮摩托车营运载客。

(二)规范城区车辆停放秩序。城区营运车辆必须停放在有明确划线提示的车辆停放点。城区设立6个人力客运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残疾车停放点,即:县医院门口、新汽车站、货车队门口、实小门口、北街口、政务中心门口、老汽车站等指定地点。除此以外的路口、街道两旁不得停放营运三轮车辆和残疾车,以确保城区道路畅通。

(三)整治乱收费行为。人力客运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残疾车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县物价局核定的营运价格,不得擅自提高票价。

(四)整治街道秩序。严禁随意在街道上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店铺门前严禁随意摆放物品等杂物阻碍交通。严禁在城区街道上随意装卸货物。装卸货物一律在停车场内。遇特殊情况需在街道上装卸货物的,需经交警部门审批。未经许可不得在沿街从事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不具备修理场所的机动车修理店必须限期搬迁。

三、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范围为北大街、中山街、南大街、中环路、西大路等主要交通地段,重点是南大街岗亭路口、北街口、金叶路口、中环路口、七中路口、六中路口。

四、整治管理

(一)记分管理。对人力客运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残疾车实行违章记分制管理。在一年内违章记分累计达到3分者扣车停业整顿6天;一年内违章记分累计达到6分者扣车停业整顿15天;一年内违章记分累计达到12分者,取消营运资格。具体扣分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宁公交警通[2008]1号《宁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城区营运车辆管理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重处罚。对以上违章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无牌、无证营运的,由交警部门暂扣车辆并实行处罚。未经许可从事客运的,由运管部门暂扣车辆并实行处罚。

(三)加强配合。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规,支持、配合本次联合整治行动。在整治中,对不服从交通民警指挥阻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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