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6124-1200-2019-00035 文号 宁安委办〔2019〕48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9-09-25
标题 宁化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三明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转发《三明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6124-1200-2019-00035
文号 宁安委办〔2019〕48号
发布机构 宁化县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9-09-25
标题 宁化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三明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转发《三明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有效性 有效

宁化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三明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6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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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委会、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三明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化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925

 

(主动公开)


三明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明安委〔20194

201934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07)的规定,参照《福建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闽安委〔2019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安委员会对下列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一)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含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发生一次造成12人死亡的事故;

  (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领导批示要求挂牌督办的死亡2人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

  (三)依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认为需要的其他事故。

  市政府安委会对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市政府安办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其中,特种设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办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对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人民政府安办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审定同意后,以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名义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五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五)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遇有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安委办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八条 在一般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办应当加强与市政府安办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安办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并及时将通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报告。

  第九条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安办作出书面报告,经征求意见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批复后的调查报告应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对责任追究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应在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及时报送市安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督办事项完成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市政府安委会提出解除挂牌报告,经市政府安委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解除挂牌。

  一般事故查处结案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安办应将一般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三明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明安委〔2018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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