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宁化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政策解读

日期:2022-11-11 16:57 来源:宁化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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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我县目前执行的《宁化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于2020年开始执行,现职能划转变更征收主体,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

二、制定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其管理权限在中央和省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福建省自然厅关于理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自然发〔202065号)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三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明政办〔202232号)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三、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包括征收范围、收费标准、减免对象、减免程序和征收环节等五方面内容,解决了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实际问题。

(一)征收范围。县城规划区及建制镇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均需按规定缴纳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配套费统一按住宅40/㎡、商业45/㎡、工业20/㎡收取;其他建制镇统一按住宅30/㎡、商业35/㎡、工业15/㎡收取。

(三)减免对象。明确免征与减征范围:(1)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及经县人民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建设或灾后重建的村民自建房项目免征。(2)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商业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四)减免程序。免征、减征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县住建局审查提出征收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征收环节。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按县住建部门告知的程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并缴入县级金库。

四、注意事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宁政〔20201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往出台的相关政策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国务院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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