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文件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年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省级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3号)。
2.补助对象:全县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予以省级财政补助。对县域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补助主体”)新增购置的加工、检测、冷藏、冷冻设备,或新建冷库等进行补助。其中“新增购置”包括当年度和上年度开展未获补助的,开展时间以相关设备进项税票开具时间为依据。补助主体必须依法经营、信用良好、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
3.补助标准:补助主体新增购置加工设备、检测设备,以加工设备、检测设备购置金额的40%为上限进行补助,单个补助主体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新增冷库(含超低温库、速冻库、冷冻库、冷藏库)建设,每立方米最高补助400元,单个补助主体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申报程序:通过县内补助主体申报,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补助主体名单,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项目验收。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年度补助资金规模,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申报主体进行分档定额补助,并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咨询电话:宁化县乡村振兴工作站 0598-6827623
监督电话:宁化县农业农村局党委办公室0598-6823021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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