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使用)土地的公告(宁政文〔2020〕66号)

日期:2020-10-28 11:38 来源:宁化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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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8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化县2020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0〕33号)批准,依法征收(使用)翠江镇集体所有土地和宁化国有林场共4.9757公顷作为宁化县西门路道路工程项目、宁化县翠庭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宁化县元仲路(二期)道路工程项目用地,批准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处翠江镇集体所有土地3.2652公顷(其中红卫村旱地0.6192公顷、其他农用地0.12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3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8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8465公顷;征收翠江镇中山村水田0.5922公顷、园地1.5951公顷、其他农用地0.154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1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749公顷、未利用土地0.0010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4187公顷;使用宁化国有林场土地1.7105公顷(园地0.2696公顷、林地1.420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02公顷

二、征地(使用)补偿标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及《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文〔2017〕40《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宁政文〔2017〕15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征收(使用)土地的实施征地单位为翠江镇和城南镇,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按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征地调查成果支付补偿费。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收集征地拆迁等相关土地权属证件到县有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

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五、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20年9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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